神父有大罪時
Q: 神父有大罪而又未去找其他神父辦告解時,他還可以舉行彌撒聖祭及進行其他聖事嗎?他的大罪會引致神怒令聖事無效或天主會遷怒到我們身上嗎?
A: 當聖事是在教會內及跟信仰共融時進行的話,我們相信那件聖事是能有效地把聖寵帶給領受該聖事的信眾。當然聖職人員是人,但每件聖事背後其實是基督本身在工作:是祂在付洗﹑堅振﹑赦罪﹑把麵餅及葡萄酒轉化成聖體聖血﹑聯合一對夫婦﹑授予聖職以及傅油。基督在每件聖事中親自行動把恩寵賦予我們,跟我們分享天主的神聖生命及愛。(《天主教教理》1127-1128)
因此,公教會教導,聖事是藉著行動而發生的。聖事的功效不是倚靠聖職人員的,因此無論主教﹑神父﹑執事﹑平信徒本身有沒有大罪或者是否處於聖寵之中,都無礙聖事的進行。這就是基督及聖職人員本身的分別—前者是設立聖事及於聖事中行動賦予我們恩寵的根基,後者是代表基督的人類代行者。
其實這個問題在早期教會也有出現過。公元311年在非洲北部,祝聖迦太基的開其良為主教的聖職人員因為在被宗教壓迫時曾一度軟弱叛教(交出聖經副本),被一些人指責這些「叛徒」的祝聖名不正言不順及無效,因此開其良所領受的主教祝聖也理應無效。多納圖斯(270-355)所率領的反對派控告開其良主教的所領受的主教祝聖為無效。這個異端之說被官方命名為多納圖斯派,因為他們聲稱聖事的功效是倚賴聖職人員的神聖度的。
在313年,一場宗教會議在羅馬的拉特郎宮展開去解決這議題。多納圖斯最後不單只因為他的異端邪說,也因為他為背教者再度付洗及祝聖,而最後被定罪及絕罰。不過,這異端邪說一直在教會內擾攘到到霍諾留皇帝在411年再度譴責多納圖斯派及下重罰懲處。
在該段時期,聖奧古斯丁(354-430)是公教會的捍衛者。他在《In Ioannis evangelium tractatus (關於聖若望福音的論文)》,他強調基督的行動跟聖職人員的進行聖事時行動的分別:基督藉著祂自己的力量去實行,而聖職人員只是經由基督交托到他們手中的權力去進行聖事。因此,他說道:「猶大付洗的,基督也付洗了。醉漢付洗的,也是基督付洗了的。殺人犯付洗的,也是基督付洗了的。犯姦淫罪所付洗的,只要該受洗是出於基督的,基督便付洗了。」(5, 18)
儘管如此,聖奧古斯丁大力譴責當時不守教義的聖職人員:「自大的聖職人員,跟魔鬼無誤。基督所賦予的禮物,不會因此被沾污:儘管這禮物經由不稱職的聖職人員流出來,它仍然會保持它的純淨,經由這些人員傳達出來的,依然會保持清白及到達肥沃之土……聖事的屬靈力量可以跟光較量,領受聖事的人會領受最純正的,即使該聖事通過玷污了的渠道,也一塵不染。」(In Ioannis evangelium tractatus, 5, 15)
教會一直在這些危機中重申這些教導。在中世紀,當神職人員紀律鬆散時聖多瑪斯.阿奎納教導:「聖事並不是經由施行者或領受者的義德而產生效用的,只是透過天主的德能。」(《神學大全》III, 68, 8)。面對某些新教改革者的指控,特倫多會議針對聖事重申:「如果有人說聖職人員因為處於帶有大罪的狀態,即使他有做齊所有某聖事所需求的行為,而仍然無法施行聖事的話,這人是有禍的。」《天主教教理》1128 也斷言道:「當一件聖事慶典是按照教會的意向而舉行時,基督和祂聖神的德能在聖事中、透過聖事而行動,無需依靠施行人的個人聖德。」
其實這些都是教會常識。基督創立這些聖事﹑透過聖事行動,藉此確保聖事能有效地把聖寵傳達出去。如果聖事的功效倚靠聖職人員的聖德的話,我們又豈能肯定自己所領受的聖事到底是否有效,我們又是否領受了聖寵?只透過人類的話,是沒有擔保的。不過,聖職人員依然需要無時無刻追求神聖﹑在處於聖寵中行動以反映出基督,以便能夠對得起他們舉行的聖事。